德州廉租房租金补贴

导语 德州廉租房租金补贴信息内容如下:

  租金补贴

  第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全市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本市城区(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具体标准是:1人户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25平方米;2人户保障面积为35平方米;3人户保障面积为45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

  第二条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当地当时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当地当时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2009年本市城区(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开发区)最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其它低收入家庭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元。其他各县(市)自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以后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 家庭月租金补贴额计算公式。家庭月租金补贴=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私有住房(或者租住福利公房)建筑面积]。

  第四条 廉租住房补贴坚持先租后补、不租不补的原则。

  第五条 租赁住房补贴原则上每季度发放一次,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上旬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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