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实物配租政策

导语 廉租房实物配租政策信息内容如下:

  实物配租

  第一条 实物配租坚持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家庭人口数、家庭成员结构和现住房情况)、对实物配租住房有何要求等内容。

  第二条 实物配租依次面向最低收入家庭,无房家庭;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人口多的家庭优先分配。在申请家庭情况基本相同时,可按申报时间顺序或者采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对在上一轮配租时参加摇号但未中号的家庭,在下一轮配租时应当优先考虑。

  第三条 实物配租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物配租政策、分配方案及房源均要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开,并确保分配方案、分配程序公正、公平。

  第四条 廉租住房平均租金标准,一般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测算,经过有关专家论证,并由同级物价部门核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上级房产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单套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以平均租金标准为基础,再根据房屋结构、等级、设施、楼层、层高、朝向及所处地段和环境等因素进行增减调剂。

  第五条 申请家庭应享受的实物配租面积,为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与家庭自有住房(或者租住福利公房)面积之差。

  第六条 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享受的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超出家庭应享受的面积标准之外的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以免收家庭应享受的面积标准之内的租金。

  第七条 实物配租坚持合同管理的原则。在配租前让申请人了解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配租后入住前与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1年签订1次。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因承租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致使家庭应享受的配租面积标准发生变化的,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承租人的住房或者租金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承租人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退还廉租住房。对退还廉租住房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和审批,可以提高其租住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到市场租金水平。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退房又不按市场租金缴纳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并补缴市场平均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价。对拒不退房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节恶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廉租住房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三)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无故拖欠租金连续6个月以上的;(七)其它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房源采取多种渠道筹集,包括集中新建、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房小区中配建、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建,收购小户型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者二手房、租赁小户型住房等方式。

  第十一条 提倡和推广在新建普通商品房小区和经济适用房小区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其中,在经济适用房小区中配建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廉租住房建设计划。配建廉租住房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国土资源部门把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数、建设标准、收购价格或者收回条件作为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约定廉租住房配建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回购或者移交等事项;

(三)开发建设单位凭住宅建设用地手续和《廉租住房配建合同》到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实物廉租住房所有权,由房产管理部门代表当地政府行使,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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