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2、无劳动能力;
3、无生活来源;
4、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1、本人向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的书面申请
2、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3、农村五保待遇申请书;
4、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
5、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6、家庭收入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本人申请。申请五保供养待遇,由村民本人提出,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2.村级评议。村民委员会15日内完成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公告7日后,无重大异议的,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将其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审批。县级民政部门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批准给予五保供养待遇的,免费发给省级民政部门印制的《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本人。
5.复查。申请人认为本人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在民主评议、公示程序阶段未能通过的,可以申请乡镇进行复查。乡镇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监督村民委员会重新实施评议、公示程序。
6.行政复议。申请人未能通过五保供养待遇复查、审核、审批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